肖伟彤律师亲办案例
夫妻一方付首付款并登记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该不该分得房产?
来源:肖伟彤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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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前年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,其中贷款25万元,房产证上写的是先生一个人的名字。去年3月他结婚了,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,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,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先生的工资在还。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,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,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,她应享有一半份额,而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,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。

请问:本案中妻子是否可以分得房产?

(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肖伟彤律师解答)

律师分析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》相关理论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先协商,协商不成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案例中张先生应与对方协商,协商不成张先生如果不能证明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,推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,那么该房产归张先生,没有归还的贷款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,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张先生应给与对方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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